【芝麻灣事件】郊野公園斬樹「無皇管」 私人地成法規漏洞

大嶼山芝麻灣道近芝麻灣郊遊徑入口,自2020年初被發現有大片林木被破壞,近1公頃土地被平整,引起社區及行山人士關注,本刊一直跟進事件。有關土地雖然是郊野公園範圍,但屬於郊野公園內的私人土地,土地上的植被不被《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》保護,關注保育人士均束手無策。直至近日,有人於上址再次發現施工及圍封土地,情況又再被受關注。

記者:華嘉昌 攝影:華嘉昌、Sindorei

芝麻灣道位於南大嶼山,是出入拾塱的唯一行車道路。而鄰近芝麻灣郊遊徑的一段芝麻灣道,更屬於郊野公園範圍。根據衞星圖片及環保團體的資料,芝麻灣道以南的一片私人土地(相關地段:DD333L 1、DD333L 2、DD333L 6及DD333L 9),於2019年底開始有林木被砍伐的痕跡。該地段由錦夏有限公司於80年代開始持有,面積近1公頃,約為3個維園足球場。據長春社及守護大嶼聯盟所述,兩個組織均於2020年初開始與有關當局跟進事件。守護大嶼聯盟則於2020年初進行考察,暫不清楚其發展目的,機構已去信當局要求跟進。可惜上址為郊野公園內的私人土地,令團體難以跟進。

有關土地的林木於2019年底開始被破壞。(圖片來源:地政總署、風火山林)
環保團體於2020年初發現有關砍伐林木事件。(圖片由受訪者提供)

私人地難管   斬樹出界已檢控

不少市民都不知道,原來郊野公園和私人土地有重疊部份。根據2011年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的文件,郊野公園內的私人土地有460公頃。一般而言,郊野公園內的林木和植物受到法例保護,可惜相關條文對私人土地有所豁免。漁農自然護理署(下稱漁護署)於回覆查詢時表示,根據《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》(第208A章),任何人士未經許可,不得在郊野公園內砍伐樹木、挖掘或開墾土壤,否則最高可處罰款2,000元及監禁3個月,惟該限制不適用於私人土地,私人土地上的樹木保育及發展用途可能受該土地契約的條款管制。而地政總署回覆查詢時表示,上述地段為舊批私人農地,並無用途限制,惟不得搭建未經批准的構築物。署方派員視察時,並未發現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。

被破壞林地面積近1公頃,約為3個維園足球場。
有關土地豎立了有「私人土地」字眼的告示。

話雖如此,但自2020年被揭發的砍伐林木及平整土地工程,已超越私人土地範圍,並涉及政府土地。據漁護署表示,署方於2020年10月巡查上址時發現有關工程影響到小部份政府土地,署方亦即時採取執法行動,及豎立警告標語。據漁護署今年5月再次回覆本刊,署方已向涉案人士提出檢控。

漁護署於上址豎立警示,重申有關法例對郊野公園的保護。漁護署亦已向違法人士提出檢控。

調查遇困局  離岸公司難追查

有關注事件人士猜測,上述的破壞事件與鄰近的鹹田村屋重建工程有關。據本刊調查,正在進行工程的鹹田村屋地段由寶域控股有限公司持有,但由於寶域控股有限公司為英屬處女群島註冊的離岸公司(BVI),所以相關的股東資料都無從追查,難以證明兩處工程有直接關聯。本土研究社協助本刊調查時表示,BVI公司私隱度高,股東和董事的資料不會給公眾查閱,令人更難得知發展商的背景。

鄰近芝麻灣被破壞土地的幾間村屋正在進行重建工程。
正在進行工程的幾間村屋所在的地段為離岸公司持有,令人難以追查發展商的背景。

工程再起動  生態人士提疑慮

事件發展至今年5月,生態專頁Wildcreatures Hong Kong版主引述社區人士William發佈帖文指出,芝麻灣上址再次發現有工程進行,並呼籲關注保育人士去信當局要求跟進。本刊再次到上址視察,發現有工程車輛及工人正在進行圍封工程。漁護署再次回覆時表示,土地業權人在其私人土地上移除樹木、挖土或竪立圍網並不受《規例》限制。雖然是次工程並沒有違反相關法規,但是William亦指出曾在上址發現赤麖、蟒蛇及十幾種其他蛇類,擔心有關工程或已破壞郊野公園內的生態。

有關注生態人士憂慮有關工程會破壞生態及影響郊野公園內的動物。
記者於今年5月重到上址視察,發現工程車輛正在施工。
建材正堆積在工地上,工人正在圍封有關土地。

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就亦指出,上址地理位置非常獨特,因為這是連接芝麻灣半島及南大嶼郊野公園其他部份的一個「走廊」位置,他認為「郊野公園應該係一個整體去睇、去管理。」雖然芝麻灣道的工程可能只有1公頃的土地被破壞,但可能會對整個郊野公園造成割裂,不利於整體管理及保育。本土研究社成員另一成員陳劍青亦指出,當初規劃郊野公園時,當局有刻意避開私人土地,而為什麼上址的私人土地會被劃入郊野公園?他相信「唔會係錯手」,而是有更重要的保育價值。

本土研究社成員成員指出,現有法規對郊野公園內的私人土地保育存有漏洞。

而本土研究社成員兩位成員均指出,現有法規對郊野公園內的私人土地保育是存在漏洞。除非要興建構築物,否則即使砍伐土地上的林木,甚至平整土地都毋須向當局申請。陳劍青就指出這個做法是不合理,因為該處作為郊野公園的保育價值已經被破壞。他認為可以考慮透過修例,即使只是平整土地都需要向當局申請,以加強管理。黃肇鴻則強調,當局對於私人土地內的破壞行為並非完全無計可施。他指出根據《郊野公園條例》第16條,如果該土地的用途破壞了郊野公園的「享用價值及宜人之處」,當局有權要求土地承租停止有關用途,甚至收回土地。就被問及會否動用該條例來規管郊野公園內的私人土地用途,漁護署僅回覆:「過往並無根據《郊野公園條例》,要求地政總署通知土地佔用人中止或修改土地用途的個案。」

廣告